檢定結論的描述
目前,儀器計量校準,檢定結論描述用語可分兩個類別。第1類是帶有行政許可口吻用語的有: “ 準予作××× 使用”,“準予按××等級使用”。此類用語筆者認為欠妥,因為計量檢定活動不是行政審批行為,合肥計量校準,顧客對此類用語有時會產生歧義。第二類是符合性用語,計量校準公司,有:“使用××等(級合格”、“符合××等(級)”、“合格等。實際檢定結論描述用語以“合格”居多,如檢定規程有準確度等(級) 規定的計量器具要盡可能用等(級)符合性用語描述。總之,檢定結論描述用語以第二類符合性用語更為貼切。(原標題:規范計量檢定證書格式及正確處理檢定結果問題的探討)
按現行貫例,取得了CNAS資質就可以面向社會開展校準業務,這屬于供需雙方的商業合同內的事情,計量校準實驗室,一個愿打一個愿挨,只要愿挨的一方心甘情愿就沒有問題。按條例規定向社會提供檢定/校準服務必須是經政府計量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JF1069考核合格的法定計量校準機構或授權的儀器校準機構。僅僅取得了CNAS認可只能證明該實驗室的校準能力,如果說非1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非授權計量技術機構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“是不允許的”,指的是這種校準行為的雙方行為不受計量法律保護。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不受計量法保護,那么此種糾紛如何解決呢?應依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,應視誰違背了合同,服務方是否提供了瑕疵服務進行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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